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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去年征收污水处理费近2亿元 征收率达91.8%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15:03  南海网

  南海网海口2月2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海南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省市、县政府所在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开征污水处理费以来,征收率屡创新高。2011年,全省应收污水处理费21694.4万元,实收19904.7万元,征收率达91.8%。其中,三亚市、五指山市100%征收,这是南海网记者27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的。

  按照海南省相关规定,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1.10元/立方米。文昌、琼海、儋州、万宁、东方、澄迈、昌江等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90元/立方米。其余市、县居民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40元/立方米,其他用户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70元/立方米。

  且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实行适当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不得超过0.20元/立方米。

  去年,海南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再创新高。据统计,全省应收污水处理费21694.4万元,实收19904.7万元,征收率达91.8%,比2010年提高1.8个百分点。其中,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开展较好、征收率较高的市县有:三亚市100%、五指山市100%、儋州市98%、琼中县95.9%、白沙县95.8%、保亭县95.1%。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较低的市县有:澄迈县19.5%、屯昌县7.4%。征收率较2010年有了明显提高的市县有:文昌市、万宁市、昌江县,分别提高了30.94%、16.33%、15.07%。

  随着海南节能减排工作的不断推进,海南物价部门今年将继续执行污水处理收费信息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加强与水务、国土等部门配合,加大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督导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应征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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