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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税款“理赔”,啥单位福利这么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15:40  国际在线 微博

  2009年,时任云南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张文新被认定对事故负责。张文新之子随后起诉当地人大索赔,法院近日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其34万元。(2月27日云南网)

  官员私事造成公车损坏,已是过错在先,但是人已不在了,若再追索其赔偿公车损失,可能不近人情。可是,公家不找肇事人赔偿损失也就罢了,反而要公家赔偿肇事人自己酿成的经济损失,除了纳税人的钱好花,天下恐怕再找不到这样的“冤大头”。

  所谓“按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要求,使用机关车辆,并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以法理原则审视这种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未必合法。第一,它只是机关内部规定,然而车辆是国家财产,而非机关“私产”,机关应该无权规定只要付费,公车就可以私用。那么,付费使用公车即便带有合同关系的性质,这种于法无据的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第二,退一步说,即便合同关系有效,车辆租赁方与承租方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目前法律界争议很大。并且,依现行法律,车主对驾驶人肇事的连带赔偿责任,一是,针对的赔偿主体为第三方受害人,而非肇事人;二是,只有在肇事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法律才支持受害人向车主追究连带责任。那么,法院判定车属单位对肇事人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如果34万赔偿金属于肇事人妻子赔偿同车受害人的费用概念,法理上也讲不通:既已赔偿,就说明肇事人家属具有赔偿能力或已尽了赔偿义务,车主已无需再承担连带责任。

  我倒怀疑,这是不是体制内的人们在自导“乌龙”——共享公车福利的人们,不管是党政机关还是司法部门,毕竟同属财政供养系列,制作一种均沾式的福利模式,大家也好共享,且不从哪个人的腰包里掏?

  通过法律的“正常途径”也好,合谋迹象明显也罢,让纳税人负担体制内各种“另类福利”和“保险”,我们情何以堪?喝酒喝死的,也要税款抚恤;“工作压力大”自杀的,也要税款补偿;官员自恃“我是××”耍横打人,也要税款慰问受害人;公职人员砸歌厅也要税款“垫付”;至于官员醉酒驾车撞死人,拿税款摆平,似乎成了惯例,且美其名曰“维稳”……以至于网民们每每生出羡慕嫉妒恨——“哪个单位有这么好的福利?”答案是明摆着的,只有纳税人供养的单位才有这么好的福利。而纳税人的钱为什么这么好花?这个问题是最困惑的。(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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