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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青岛开收房屋维修金 部分拆迁房可免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18:50   半岛网  

  半岛网2月27日消息《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2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拆迁房”、“离婚房”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问题作了解释。根据解释,2月底前列入拆迁的住房,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是否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采取自愿原则。

  月底前拆迁安置房“维修金”可暂免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即将拆除的房屋是否应该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近日成为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27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案作出政策解释。“2012年2月29日以前(包括29日)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项目,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自愿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交存。” 市物业办主任王西涛称。

  婚姻导致房屋产权变更的月底前自愿交存

  解释中还指出,因赠与、继承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赠与或继承的公证文书记载的成文日期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的,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自愿交存;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房屋转移登记属于部分继承和部分(继承人之间)转让的,以继承公证文书记载的成文日期为准适用前款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成文日期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以及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所有的,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

  申请房屋置换登记,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自愿交存;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未纳入网上签约系统的新建商品房,书面签约时间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的,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自愿交存;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抵押登记以及不涉及权属转移的变更登记,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

  半岛数字记者 郑军军

  [编辑: 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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