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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拖欠工资行为 福州实施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19:46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福州2月27日电 (记者 张建忠)福州市政府27日称,福州开始实施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3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必须在指定的银行账户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令人关注的是,此次福州对容易欠薪的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提出更高要求,其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额的5%,承包大型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等)企业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之外的企业则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乘以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职工人数为准)确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根据规定,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工程施工企业每发生一次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事件并由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支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等额补足的,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

  福州市政府并且表示,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施工企业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该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原保证金额度的200%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业主代缴代扣,并对当事企业实行预存5年企业工资保证金约束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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