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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整套手续将他人轿车出售如何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8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彭晓彬

  案情:2010年11月底,李某认识了陈某,之后主动与陈某联系,骗取陈某信任。同年12月30日,陈某在李某的介绍下以9.95万元的价格买了一辆马自达轿车,陈某本人因手受伤而无法驾驶,便雇佣李某为其开车,负责每天接送陈某上下班。2011年1月28日,李某以为车上户为由,骗取陈某马自达轿车的所有手续及陈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日为车办理上户手续后,李某以8.7万元的价格将该轿车销售给了“兄弟车业”公司,并将卖车款大部用于个人消费。陈某多次电话要车无果后报案。

  分歧意见:对于李某行为构成何罪,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侵占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说,诈骗罪表现为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本案中陈某将马自达轿车及该车的所有手续及陈某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李某为车上户并非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案不能定诈骗罪。而盗窃罪的关键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以自认为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没发觉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李某取得马自达轿车及该车的所有手续,都是陈某主动交付的,因而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特征。

  其次,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或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李某将他人的马自达轿车私自处置,获得赃款8.7万元用于自己个人消费,可以认定其明显具备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动机,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但关于是否具备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客观要件,有观点认为,陈某只是让李某去上户,并没有改变车辆的占有权或所有权,因为仅仅将车辆手续交给李某不能改变车辆的所有与占有,此时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依然是陈某。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所有和占有的概念,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占有的来源可以是合法也可以是非法,或者是不当得利。在刑法侵财案中规定的占有,只能是事实上的非法占有,而不能要求形成事实上的所有关系,因为所有权是一种不可能被非法剥夺的法律资格,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况且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须以交付为要件,车辆的上户与否,只具有对抗交付的效力。因此本案中李某基于司机的身份取得马自达轿车,就是一种合法占有该车的行为,后来拒不交还马自达轿车且私自出售的行为,即属从“合法占有”到“非法占有”的转变。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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