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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优不能过度“盆景化”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8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李乐平

创新创优不能过度“盆景化”

  近年来,有些地方检察工作中出现一种“盆景化”现象,即在创新创优理念引领下,对某项工作或某个点、某个局部加以放大、美化、优化和推广,注重“应时”、“应景”和“有看点”,并以此吸

  引上级检察机关和媒体的关注。适度的“盆景化”确实能锦上添花,可以提升检察工作成效,优化检察形象,这也是由实践所证实的。比如“文明接待室”、“青少年维权岗”、“举报宣传周”活动,可以说均是由创新探索开始,然后由点到面深化内涵,丰富机制,从而培养成长为一项成熟的工作机制。

  将创新工作“盆景化”,用之得当,则能做到以典型开路、以点促面,从而推进深化某项工作机制的成熟,用之不当,则可能使工作发生偏颇。实践中的有些“盆景”确实培养成为了大树,催生并推进了机制创新。但相当一部分“盆景”还是花落无果。比如有些工作报道的“盆景”,从办公场地的装修、宣传材料的印制、专题片的制作乃至网络的运用,往往令人耳目一新,但细细品味,却缺乏一定的内涵,更谈不上发展方向示范引领的价值,难以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将此类“盆景化”的做法作为一项工作理念、工作要求加以部署和推进,反倒会使相关工作适得其反。

  过度“盆景化”的倾向性苗头不容我们忽视,需引起高度的警惕。

  一是可能导致检察工作发展方向的异化。发展方向问题,事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本,发展方向出现丝毫偏差,检察实践则可能会谬以千里。“盆景化”工作理念运用得当,则可以更好地体现检察工作的宗旨理念,代表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展示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提升检察公信力。反之,则可能使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出现偏差,缺少内涵的“盆景”,美则美矣,新亦新矣,但很难让人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而如果对此一哄而上,遍地“盆景”,则有害无益。

  二是可能导致检察工作方式方法的异化。检察工作具有固有的客观规律,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规律,从而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基于对检察工作客观规律认识把握基础上的探索创新,才有价值、有意义、有生命力。检察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亟须各级检察机关在总结、提炼升华经验上下功夫,从而形成各项工作机制,而机制、体制的成熟化是一个过程,难以在短时间内“出彩”,需要全体检察人去除浮躁,沉下心来,并且持之以恒地实践探索。

  三是可能导致检察业绩观的异化。检察工作业绩观,恰如曹建明检察长强调的要“防止相互割裂、顾此失彼,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盆景本身是具有展示、观赏、点缀作用的,而“盆景化”现象的优势在于突出重点、做精做细做优、做出亮点,以引起关注,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但是,“盆景化”工作理念如果走向极端,则极容易导致有些单位和部门埋头做“盆景”,只及一点,不及其他,满足于做典型、出亮点,而忽视检察工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系统性,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防止因“盆景”而一叶障目。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2011年秋季第二批入学学员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批评领导干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调查研究,只看“盆景式”典型,蜻蜓点水、浅尝辄止,这从另一个角度警示我们抓工作不能只做“盆景”不栽树,一俊遮百丑。为此既要提倡培植典型、做美“盆景”,更要防止专注于吸引眼球的形象工程,而要以理性平和的理念,用埋头苦干、持之以恒的努力,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致力于检察工作机制、体制的成熟化。

  (作者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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