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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卖房给老外,须申请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8日04:09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2月27日讯(记者 李钢) 3月1日起,《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7日,省国家安全厅举行了《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朱晓强介绍说,近年来,我省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从国家安全机关掌握的情况看,近年来,在我省重点涉密敏感单位周边,已先后发现数百起重大失泄密隐患和漏洞,对国家安全特别是技术安全和国家利益造成重大威胁。此外,互联网也已成为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重要活动平台和渠道。”

  条例规定,对机场、出境入境口岸、火车站等建设项目以及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途;通信、监控、音响、报警、识别查验等弱电系统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划设计;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防护方案等。

  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将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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