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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赔付车主维修费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8日04:19  京华时报 微博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物业公司以规范小区行车环境为名在小区内设置了路障,导致业主王某的车辆在行驶中撞上路障的立柱,车辆损坏。王某以物业公司妨害通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调解物业公司赔偿车主修车损失1700元。

  王某起诉称,2011年12月15日晚,他驾驶车辆从小区驶出时,因负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在距西门10米附近的路面两侧设了两根立柱,而路北的立柱没有明显反光标志,致使他经过时撞上了北侧的立柱,造成车辆损失2800元,现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他们在小区内设立立柱是为了让小区内车辆减速,且贴有反光标志,不构成妨害通行。

  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在公共道路上放置、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认定物业公司有妨碍通行的行为,通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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