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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云南一官员驾公车上坟坠亡

  楚天金报讯 3年前,云南一名官员借用单位一辆越野车回乡处理私事,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本人及车上的妻子身亡,车上其他亲友受伤。这名官员的儿子向法院起诉,“替母亲讨赔偿”。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由官员所在单位——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死者经济损失34万元。

  事件 驾公车回乡迁坟 半道上车毁人亡

  2009年3月31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驾驶单位车牌号为云AFP238的一辆越野车,由寻甸县前往东川区因民镇落雪矿为岳母迁坟,同车载乘李冬梅、朱恒志、曹加许、胡存德。

  当天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车以每小时约49公里的时速,由东向西下坡行驶至东川区汤丹镇同心村附近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坠于道路北侧90.8米外的村子便道上。

  张文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李冬梅(张文新之妻,时任寻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朱恒志(李冬梅的二姐夫,东川区矿务局汤丹矿退休职工)2人当场死亡,胡存德(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居民)和曹加许(寻甸县仁德镇东发社区居民)2人受伤。

  原来,张文新之妻李冬梅系东川区落雪矿人。1983年,李母去世,葬于落雪矿大桥地。由于开发铁矿需要修建矿区公路,李母的坟墓需要搬迁避让。为此,张文新向单位请了4天公休假,使用单位的越野车,去东川区处理搬迁岳母坟墓一事,并按规定向单位支付燃油费300元。

  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文新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伤亡人员无责任。

  告状 儿子状告县人大 要替亡母讨赔偿

  当时,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得知噩耗,立即回乡处理父母的后事。“强大的舆论压力让我背负沉重的精神负担。父母走了,日子还得过下去,我必须挺住。”张鑫说,80余岁的外公李国荣之前一直跟母亲一起生活,父母走了,在亲戚扶持下,他只得和外公相依为命。

  从2009年12月到2011年7月,张鑫和李国荣开始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交道,多次要求后者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起初单位还管了一下我父母的善后事宜,后来就不管了。我每天到县人大去问,他们安慰我说,一定会处理好,让我放心。后来就一直拖着不解决。”张鑫说。

  两年过去,事情依然没有进展。

  于是,张鑫和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等3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

  争议 公车私用出事故法律如何分责任

  2011年7月4日,东川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庭审中,本案的法律适用成为焦点问题。

  原告代理人胡琼华律师表示,本案发生在2009年3月31日,按照规定,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适用《侵权责任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赔偿责任主体只是原则地、笼统地使用了“机动车一方”和“行人”的字眼,至于机动车一方内部的责任划分,并无规定。张文新既是李冬梅的丈夫,也是单位的人,使用的是单位的车,张文新驾车造成李冬梅等人身亡,而张文新本人也已身亡,应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张文新是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在公休期间,单位将公车借给他处理个人私事,是单位对他的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张文新借用的公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并无过错;这次发生事故,完全是张文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张是直接侵权人,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文新不幸身故,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份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冬梅也是车辆受益者,应对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未尽到“管理义务” 单位为事故埋单

  东川区法院经过审理,否定了寻甸县人大常委办公室的说法。法院认为,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公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单位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其中包括张鑫主张的1万元精神抚慰金。

  2012年2月24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文富表示,一审法院没有对张文新和单位在这起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划分,该办公室将委托律师向检察院抗诉。要等法院下达最终判决,该办公室才会作出赔偿。

  (综合央广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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