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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官员驾公车上坟坠亡 公家赔其儿子34万

  2009年4月1日 ,目击者讲述事情经过。资料图片

  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上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张文新之子张鑫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与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起官司。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34万余元。

  请假为岳母上坟出车祸

  2009年 3月31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驾驶单位车牌号为云AFP238的“思威”牌越野客车,由寻甸县前往东川区因民镇落雪矿为岳母上坟。

  当天上午9时30分,张文新驾车以每小时约49公里的时速,翻坠于道路北侧90.8米外的村子便道上。张文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其妻李冬梅(女,寻甸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也在车祸中遇难。

  后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文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伤亡人员无责任。

  儿子向公家索赔36万

  张文新之子张鑫得知噩耗后,立即回乡处理父母的后事。张鑫说,除了一套房子,父母就再也没留下什么。张鑫的生活开始一落千丈。

  从2009年12月到2011年7月,张鑫和外公李国荣开始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打起长期交道,多次要求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一开始,单位还管了一下我父母的善后事宜,后来就不管了。我每天就到县人大去问,他们安慰我说,一定会处理好,让我放心。后来就一直拖着不解决。”张鑫说。两年过去,事情依然没有进展。

  于是,张鑫和外公李国荣将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告到法院,索赔李冬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食宿费及精神抚慰金36万余元。

  公车私用属借用关系

  2011年7月4日,东川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并于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本案的法律适用成了一个焦点问题。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认为,张文新作为县人大工作人员,在其公休期间,单位将公务用车借给他到东川区处理为岳母上坟事宜,处理个人私事,是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一种关心和照顾,也属人之常情,事故发生是张文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张文新是直接侵权人,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文新系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他所驾驶越野客车属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所有。张文新在公休假期间,单位批准他驾驶该车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的,张文新是借用单位车辆办私事,该车经检验合格,且张文新有驾驶资格,单位与张文新之间是借用关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行为无过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东川区法院一审判令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鑫、李国荣经济损失共计348465元。

  据《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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