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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代考被判刑的法治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00:00  北京青年报

  来论

  三名内地大学生25日利用贴有自己相片的假护照,在港顶替他人参加托福考试被当场发现。三人均被控使用虚假文书,由香港法院判处监禁10个月。

  为了区区2000元酬劳,冒险出境替考,结果身陷囹圄,成为一生一世的污点,想必此时此刻这三名内地大学生把肠子都悔青了,自责不该见利忘义,以身试法。当然,他们同时也会感慨香港的司法效率及违法必究,不得不佩服香港的法治水平了。

  我想,面对此案,心生感慨的不应该只是这三名被判刑入狱的内地大学生,其他公民和单位特别是内地相关执法、立法机构也应该从中得到启示,检讨和反思内地的法治建设不足,提升公众守法和机构执法司法水平。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香港《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人制造虚假文书或知道或相信其为虚假文书而使用,意图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即属违法,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4年。相对于处刑较高的犯罪行为,香港执法司法机关并没有因为使用虚假文书代考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而置之不理或网开一面,也没有以罚代法(这取决于英国法的一元惩罚体系),而是认真对待,及时审理,严肃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体现了司法的尊严。

  反观内地的执法,除了本身受到我国二元惩罚体系(即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的影响外,以行代罚和以罚代法现象严重,难以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法不可违的权威和尊严形象,结果是法不责众的“破窗效应”比比皆是。比如即使在高考和公务员招考中发现替考,也只是行政处理被替考者,对替考者则没有相应的严肃处罚,甚至许多时候只是赶出考场了事。

  另一点值得内地司法机关借鉴的是,香港的司法效率。从25日查出代考,到28日作出判决,只有一个半工作日,香港的轻罪办案堪称神速了。李克杰(山东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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