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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似不能证明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志灵

  近期,关于中国商品中含税过高的议论成为社会热点话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对此解读称,中国主要征流转税,属间接税,而发达国家则主要是向居民直接征税。此外贾康强调,中国商品含税高,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总体税负就比发达国家重。衡量一个国家宏观税负水平,通常使用指标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011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在30%左右,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40%以上,我国总体税负水平仍处于合理区间(2月27日《人民日报》)。

  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来论证我国宏观税负并不重,这种论证方式看似有力,实则似是而非,因为其中有太多的逻辑错误。首要错误是,简单地把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等同于税收收入。理论上讲,在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权力受到严格约束的国家,两者可画等号。但我国则不同,税收收入只是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中的一部分,还有不少如土地出让金、罚没收入等政府可支配的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客观上减少了真正意义上政府财政收入的总量。

  其次,相比于发达国家来说,我们的政府财政收入中,还有一部分更为隐蔽的政府可支配收入,并没有纳入其中。按照国资委公布的数据,2011年我国央企全年累计实现利润为9173.3亿元,但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高达6086.4亿元。也就是说,央企创造的利润绝大多数并没有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在客观上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的总量。现在的问题是,在计算宏观税负水平时,这部分原本应该属于财政收入的部分并没有纳入其中,而且由于央企多处于垄断的要素市场,其创造的利润反倒在客观上额外增加了公众的“准税负”。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税负水平是否合理,不是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高低作为衡量标准。这是因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无论是税还是费,都是来自公众的贡献,而按照“无代表,不纳税”的基本原则,公众之所以愿意通过纳税为政府贡献其可支配的财政收入,是因为公众要求政府除了扣除必要的运行成本外,必须将公众贡献的所有财政收入转化为公众可享受的公共福利。一些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征到很高的税,恰恰是因为其有“高福利”作为“高税收”的对价。

  从这个意义上讲,税负的高低,不在于其占GDP比重的绝对数,而是公众所承担的税负是否与其享受的福利相匹配。如果两者相匹配,那么“占比”再高,公众也感觉不到税负有多重。反之,如果两者不匹配,说明政府额外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成本,那么再低的“占比”,在公众的现实感受中,也是很重的税负水平。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税负和公共福利的匹配度,与发达国家还有不小的差距。

  这样看来,简单拿一个“占比”来进行比较,既不能证明什么,也不能否定什么,因为两者的比较并不在一个逻辑层面上,违背了“异类不比”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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