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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出事,还要公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杨涛

  时任云南省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文新于2009年在公休假期间,开着公车带着家人朋友去东川区给岳母迁坟,途中坠崖身亡。事发后,正在部队服役的张文新之子张鑫成了孤儿。悲痛过后,为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张鑫和父亲生前所在单位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打起官司。东川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赔偿张鑫及张鑫的外公李国荣经济损失34万余元(2月28日《成都商报》)。

  人之已死,其情也悲,于情来说,寻甸县人大常委会适当地补偿一些钱给张文新的家属,公众能理解。但是,由法院判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赔偿张文新的家属34万余元,让纳税人当了“冤大头”,这说得过去吗?

  按理说,公车是不能私用的,但是,张文新借用县人大的公车据说是经过了批准的,且他使用县人大的车辆时交了300元的燃油费。这样,张文新与寻甸县人大就形成了一个借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这个民事法律关系来看,作为出借人的寻甸县人大需要承担的主要责任是,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良好。而且,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只有出借人具有重大过错与故意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交警的鉴定,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本身性能无关,事故由作为司机的张文新负全责。因此,寻甸县人大对于张文新的死亡并不需要负任何赔偿责任,相反,借用人张文新损害了人大的车辆,寻甸县人大有权向张文新财产的继承人索赔。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此案发生在2009年3月31日,《侵权责任法》不能适用于此案,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也可推论,这种向单位借用车辆自身造成伤害的,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寻甸县人大赔偿张文新的家属34万余元,表面看似乎与公众无关,但是,人大是公权力机关,它本身是不会创造经济价值的,人大的所有钱都是来自财政,来自纳税人。因此,在这一案件中,实际上不是人大,而是纳税人当了“冤大头”。此风一开,后果严重。

  所以,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官员借公车私用本身是错误的,私用公车还酿成了交通事故更是双重的错,如今还让他的家属从其双重错误中得到赔偿,那将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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