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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点与落脚点:满足群众司法诉求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辉

出发点与落脚点:满足群众司法诉求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对多名没有得到赔偿且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进行救助。朱灿明沈彬陈龙摄

  编者按 自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检察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本报继续推出“中国司法改革报告·检察篇”专栏,敬请关注。

  一场纠纷,让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西山镇城北社区的林某生活彻底改变,脑干受损,半身不遂卧床三年,家人的生活也陷于混沌之中。由于赔偿迟迟没有到位,被害人家庭生活雪上加霜。得知林某的遭遇后,检察机关依规定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及时将救助金交给他。

  救助被害人,这是检察机关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践行执法为民,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诉求的一项具体举措。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等方面均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以公开促公正

  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是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要举措,是申诉案件息诉罢访的有效方式。

  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此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刑事申诉案件结案率和息诉率得到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在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但是,近年来,《试行规定》也反映出一些不足。”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比如:公开审查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而当时只对听证会一种形式作了规定,方式过窄;听证程序运作复杂,运行成本高、效率低;公开审查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等”。

  为此,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全面总结十余年来检察机关开展公开审查活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稿。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规定》。

  与《试行规定》相比较,《规定》的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来的五部分36条修改为六章34条,既丰富了内容,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结构布局更加合理;二是增加了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其他公开审查形式,内容更加完整;三是规定了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形式,可以比照公开听证,简化程序,更加注重实效。

  该负责人指出,依法、公开、公正是公开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推行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是公开审查的根本目的,通过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原司法结论存在的错误,并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难度较大的特点,这位负责人介绍,公开审查要倡导法、理、情有机统一的执法理念。除了依法办案外,还应当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在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的同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理、情,努力解决申诉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促使案结、事了、人和。

  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一方面,可以在多方互动的过程中,满足人民群众表达权、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看得见”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执法,促进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自我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因此,《规定》的出台,将在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国家赔偿:保障请求人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和《工作规定》,充分认识国家赔偿法修改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及时赔偿的思想观念,始终坚持有利于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赔偿工作的主动性,确保依法赔偿、及时赔偿、执行到位,对符合赔偿条件、提出赔偿申请的,做到“主动赔、及时赔、该赔早赔、该赔尽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据介绍,《工作规定》对检察机关赔偿监督工作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具体措施。鉴于确认程序的取消和赔偿范围的变化,相应调整了立案条件。如对于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伤害、死亡情形的,就应立案。同时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大量职务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行为直接纳入赔偿程序之中审查其合法性。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复议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二是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该赔不赔、改变原刑事案件处理决定规避赔偿以及赔偿决定违法的制约。三是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决定和对行政赔偿诉讼进行监督。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工作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在办理精神损害案件时,积极探索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和数额的标准,以切实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围和发放数额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其中,对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标准是:发生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受损害人死亡、重伤或者残疾;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失去重要(就业等)机会或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而产生重大精神损害等。其中还规定了三种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受损害人非正常死亡;因超期羁押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因刑讯等造成伤残或者精神失常。

  联席会议还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规定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从1000元到30万元不等。

  这位负责人指出,《工作规定》实行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把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作为赔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做到赔偿请求渠道畅通,该立案的及时立案、该赔偿的坚决赔偿,依法及时办结,该执行的不折不扣地执行。案件的立案率、结案率同比均有所上升。

  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现人文关怀

  依法对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是检察机关贯彻司法为民理念,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化解矛盾纠纷,推进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后,高检院专门下发通知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动员和严密部署,工作成效显著。201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11236人,发放救助金额8446万余元。

  “救助工作对于均衡保护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全面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消除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涉诉上访,提高我国人权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情况。

  首先,依靠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各方联手,合力救助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如江苏、湖南、广东、甘肃等省检察机关多次向省委政法委请示汇报,推动了本省救助工作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各级检察机关还有意识地加强与民政、教育、社保、残联、妇联、团委、劳动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齐心协力,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力求达到施救目的。

  其次,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救助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展开。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救助工作时,积极探索制度层面建设,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本地救助工作。截至目前,各地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规范的检察机关已多达几十个,江苏无锡、宁夏等地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本地救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再次,平稳推进,多措并举,开展多样化工作模式,探索多元化救助机制。建立联系试点单位,以点带面推动全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打破单一救助形式,尝试采取经济救助、司法救助、协调救助、精神疏导等多种方式,针对个案情况,区别对待,实现救助方式的多元化。

  最后,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良性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都汇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各类数据,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并及时下发年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通报,对下年度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任重道远。据了解,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还将进一步完善与公诉等相关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需要救助的对象能及时进入救助范围,并将经济救助、精神抚慰、其他社会保障等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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