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2-29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聂奇文
明知是赃款赃物仍替朋友窝藏,结果连累自己坐牢还被罚重款。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广西男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自广西柳州的何某30多岁,在东莞打工。2010年11月30日凌晨,东莞市某激光公司被盗两台德国IPG公司生产的激光打标机主要部件(价值22万多元)。不久,该公司的老板唐先生收到一条陌生号码的手机信息,声称如果想赎回被盗部件,要把3万元汇入某银行帐户。无奈之下,唐老板只好按上述信息的要求,向指定银行账户汇入3万元。
随后12月的一天,何某的一个朋友“阿锋”(另案处理)找上门来,交给何某一张银行卡,请他帮忙取款。事后查实,这张银行卡的帐户正是上述的涉案帐户。很快,何某分别到东莞、南海两地的银行柜员机共取款29700元,并将该款交给“阿锋”。
出于对何某的信任,“阿锋”随后将激光打标机主要部件交给何某,并告诉他来历。尽管明知这些贵重部件是朋友盗窃所得的赃物,何某还是收下了,并帮“阿锋”把这些部件藏匿在长安镇新安社区一家仪器公司里。
2011年3月11日,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在长安镇新安社区将何某抓获,并在该仪器公司缴获失窃财物。
信息时报记者 聂奇文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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