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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屋冲凉中毒身亡房东、同事皆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04:09  信息时报 微博

  

   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2-29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聂奇文

借屋冲凉中毒身亡房东、同事皆成被告

  经审理判决,二手房东、房屋出租人、死者同事分别承担60%、20%和10%赔偿责任

  信息时报记者 聂奇文

  因自己出租房没有热水器,便跑到同事出租房内冲凉,却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房屋所有人、二手房东、热水器销售商家、死者同事皆成了被告,死者父母要求赔偿50多万元。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结合此案的实际情况、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死者中毒死亡的原因力大小,判处二手房东、房屋出租人、死者同事分别承担60%、20%和10%的赔偿责任。

  借同事房间冲凉 不幸中毒身亡

  2010年12月29日下午15时,因自己住的地方没有热水器,小静便到同事阿敏及阿娟住的房间里冲凉。十几分钟后,阿敏及阿娟听到冲凉房内没有动静,便打开门查看,发现小静晕倒在地。后小静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静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事后,小静的父母将出租房的房东王某告上法庭,称女儿小静之所以会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原因在于王某在仅一个多平方米的浴室内安装了直排式热水器,且未按照要求安装在室外或分室安装并加装烟管,导致小静在来不及作出反应的情况下就中毒昏迷致死,并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多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了出租楼的所有权人韩某、小静同事阿敏和阿娟及王某所称热水器销售商家夏某,作为此案的共同被告。

  5被告互相推诿 谁应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是二手房东。房间里本没有安装热水器,是应阿敏和阿娟的要求才装上去的。另外,死者小静并非房屋的租户,其擅自使用其他租户房屋内的设施,违反所负义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房屋所有权人韩某表示,事发的出租楼是他整栋转租给王某的,房屋并没有配套热水器,该热水器是由王某购买并安装,对此自己一直不知情,发生此事后才得知该房间安装有热水器。同时,房屋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具备了对外出租的法定条件,死者父母主张房屋结构存在缺陷并导致通风不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自己对于小静的死亡不存在任何故意和过错。

  小静的同事阿敏、阿娟表示,出事的房间并不是她们租的,而是她们单位租给几位员工共同使用的,自己只是有时在这里住。王某才是热水器的购买和安装人、安全责任人。热水器本应安装在独立卫生间,但其却违法在非常小的房间内安装,也没有任何关于热水器的使用危险提示。她们在小静晕倒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已尽到了全部义务,因此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夏某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向王某出售过热水器,王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热水器是其出售的。

  根据过错程度 4被告被判担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对5名被告是否应担责作出了判决。

  王某购买的热水器为直排式热水器,其并没有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安装,导致小静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小静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韩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具有一定过错,对小静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派出所的笔录,阿敏、阿娟均表示是小静来到她们住的出租房冲凉,可见案涉房屋是由她们两人居住的。而她们并没有告知小静如何正确使用热水器,两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王某主张热水器是在夏某处购买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夏某也不予确认,因此,夏某对小静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赔偿标准和死者父母的诉求,死者父母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分别由王某承担11万余元、韩某承担37000余元、阿敏、阿娟承担1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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