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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天起开征房屋维修金

  2月28日,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发布通知,对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细节进行了明确。3月1日起,本市房屋维修金开征。公有住房在出售时已经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3月1日起实施后,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时不需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待业主房屋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 的,再及时足额续交。另外,2012年2月29日以前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项目,在办理安置房屋登记发证时,自愿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的,以后应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2012年3月1日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交存。

  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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