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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陈情的法律边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08:24  法制日报 微博

  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该大张旗鼓地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乔新生

  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两位正副处长因为犯有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审判。法院列举的证据目录中,居然出现了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请求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公函。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法律现象。

  上书陈情是中国的文化传统,无论是古代乡绅,还是现代的普通民众,将自己的意见通过信函的方式呈送给司法机关,既可以传达社情民意,同时又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了解案情。因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从来都不缺乏上书陈情的例子。然而,在宪政体制框架内,如果行政机关以正式的公函,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这是打着上书陈情的幌子,公然干涉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之所以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是因为它不是普通公民,也不是社会组织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它只能代表国家履行自己的职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也没有形成行政责任司法追究的制度,因而很难对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其负责人作出处罚。但不管怎样,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已经超越权限,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奇特的法律现象,根本原因恐怕就在于,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负责人对司法缺乏足够的敬畏,对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缺乏起码的了解。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表达意见的。前些时,西北某地方行政机关曾经向高级法院发出公函,要求该法院对某个案件作出改判。这说明在一些政府官员的心目中,根本没有独立审判的概念,他们把自己看作是一个普通的公民,而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政府官员。笔者不反对政府官员以个人的名义,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争取合法利益,但是,笔者反对政府机关以公函的方式,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因为这样做损害的不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它同时还颠覆了国家的宪政体制。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利用自己的职权滥发公函的现象屡见不鲜。多年前笔者曾经在公开出版的新闻媒体上发表文章,对某些国家机关起草的法律文件提出批评性意见。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某办事机构居然发出公函,要求笔者所在单位对笔者进行教育谈话。幸亏当时笔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是开明人士,不仅断然拒绝了公函提出的非分要求,而且要求单位办事机构负责同志今后对这种无理的要求一概置之不理。可以设想,如果笔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不了解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了解宪法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基本内涵,打着落实上级机关指示的幌子,动用行政权力作出决定,那么,将会出现怎样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对行政机关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给予充分的揭露,并且提醒公众提高警惕,绝对不能允许这样的事件重演。

  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该大张旗鼓地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负责人之所以向司法机关出具这样的公函,可能是迫不得已,但这样做在客观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如果司法机关没有将这封公函列入证据目录,那么,人们还无法知晓,在司法审判中居然会出现如此荒唐的事件。我们希望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负责人能够以此为戒,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顺便说一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对双方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相关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那么,就不应该列入证据目录。当然,在这一案件中,人民法院究竟是怎样处理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函的,外界不得而知。我们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受到湖南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函的干扰,要将这一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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