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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和法律合规风险控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08:36  法制日报 微博

  田莉(广发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

  金融创新是支持金融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金融创新起步比较晚,目前尚处在低水平竞争状态,为了彻底改变以金融创新能力为代表的软实力不强,制约中国成为金融强国的局面,我国的金融业必须创新,同时要把握依法合规是底线有效避免金融风险。

  一是违反法律和监管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合规风险,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此外,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本身也使金融创业产生了法律风险。

  金融创新,要有效控制金融创新中的法律合规风险。一是需要完善法制,实现金融创新有法可依。二是希望强化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支持和指导。三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法律合规,风险防范的作用。

  此外,在具体操作中要充分向客户揭示金融创新的风险。当然,我们也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也要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中国银行业站在鼓励金融创新良好发展的立场上,积极探讨并解决现有金融创新面临的各种问题,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关系,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运行与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

  马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作为银行来讲,应该说追逐利益是本性所决定的,控制法律合规风险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国现在针对金融创新的立法虽然做了很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意见,但是立法还是很不够的,导致了我们日常的具体产品,金融创新审查过程当中,更多是依靠自己对法律理念的理解进行风险把握,这种把握的结果往往不是很靠谱的,一旦某些产品政策发生变化的时候,我们法律风险是比较巨大的。

  从司法环境来讲,虽然我们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应该说判例对各基层法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能够从法律环境上给予更好的支持,业内的法律合规部的领导做起工作来会更加得心应手。

  我们面临的监管来自于多方面的,应该说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管要求不是完全协调的,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更加协调。

  翁子明(广州农商行合规部总经理):

  关于金融产品创新和法律风险防范,产品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这是从正面来讲,应该从正面去鼓励。另外,创新伴随着不确定性的风险,金融创新的法律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金融创新当中的这些法律风险,我们主要应该从几方面进行防控。第一,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的关系,两者是如影随形的关系。第二,我们应该明确创新的原则,金融产品创新要立足于现行的法律框架,必须从现行法律当中找到依据,能简则简,能明则明,不能复杂,不能含糊不清。第三,金融产品创新要进入法律分析,法律论证,法律合规部门在这里发挥得作用还是比较有限的。第四,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要加大信息交流,避免不同的风险。

  张红英(农行广东分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这两年来随着货币政策收紧,流动性大大紧缩,现在受到了严格控制,银行之间出现了大量的商品,很多产品面临的交易结构和模式都是比较新的,虽然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丰厚的利润,这一块的风险也会逐步显现的。

  目前我们国内的金融机构竞争其实很多是同质化的,并没有一个实质上的区别,有些时候应该说有点像金融机构之间自相残杀,很多时候是成本的浪费。

  因为是创新,没有经验可循,没有一个案例判例可以指导,也导致我们的法律合规人员在识别风险方面不太到位,导致了金融创新的法律合规风险会存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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