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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廉署组织法获细则性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11:08  中国新闻网 微博

  

澳门廉署组织法获细则性通过

立法会休会让特区政府考虑是否修改条文字眼

  中新网2月29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大会28日细则性审议及通过《修改第一○/二○○○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法案(“廉署组织法”)。

  负责细则性审议的第一常设委员会主席关翠杏表示,为配合《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案明确廉署职责范围覆盖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同时明确廉署在行政申诉方面的职责,确立廉署在行政、效率及廉正方面的监察身份,规定如属于权利、自由及保障方面的情况,行政申诉的工作范围可涵盖存在特殊支配关系的私人关系。委员会支持有关规定,认为能加强保障基本权利,但这一问题复杂,提醒廉署需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在履职时慎重处理。

  明确刑侦期限

  关翠杏指出,法案明确案件侦查期限,不仅回应近年社会的迫切需求,更重要是有助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促使廉署提高办案能力及水平。

  法案建议扩大廉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监察范围,由现时的“纪律投诉问题”扩大至“非刑事性质的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创造条件使委员会进一步发挥应有角色;委员会赞同法案明确执法人员的特别义务,即维护基本权利和遵循不歧视原则,并建议将不歧视因素扩大,上述建议获提案人接纳。

  不作为发劝喻

  法案建议廉署除可针对涉及行政上的违法行为或不公正情况发出劝喻,且可针对“不作为”发出劝喻。另一方面,规定被劝喻的行政机关有责任给予具理据的回复,且将回复期限由九十日缩短为十五个工作日。委员会认为有关措施将有利于促使廉署把行政申诉和维护基本权利方面的工作做好。

  不过,对于特区政府提出由《特区公报》公布廉署年报的做法,既不符合经济原则,亦无法体现科技发展,建议善用网络等其它方式公布报告内容,并引入一种全新的公布机制。关翠杏指出,廉署年报具尊严,理应透过澳门特区的官方刋物公布,建议公报和网络两种方式并行。

  理由陈述获赞

  关翠杏赞扬法案文本的法律技术,特别是法案的理由陈述清楚表明立法目的和原则,详细列举建议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名副其实的理由陈述,值得其它部门借鉴。

  法案个别条文字眼的技术性修改为昨日大会的主要争议。郑志强表示,第四条“权限”中的第九款,提及“但涉及立法会权限事宜时,仅将公署立场制成报告书呈交行政长官”,法案将现行条文的“法规”表述修改为“事宜”,担心廉署有扩权之嫌。

  廉政专员冯文庄解释,法案原来交至立法会时,没有改动相关内容。在与一常会举行的会议过程中,立法会法律技术方面意见认为,原来采用的“法规”表述,容易产生行政法规还是立法会法规两种解读。为清晰内容,政府经分析后接受立法会意见,调整文字以更好界定在涉及权利、自由、保障等内容涉及行政违法,廉署有权对机关发出劝喻或建议;但涉及内容为立法会权限内事宜时,就只会向行政长官呈交分析报告而不会向立法会劝喻。

  网上公布年报

  立法会曾休会让政府考虑是否需要调整相关文字,但最后特区政府决定维持“事宜”表述。

  此外,议员亦关注第十五条“年度报告”公开的方式。冯文庄表示,与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公布年报的方式可同时刋于《特区公报》及透过信息途径公开。廉署年报仅为信息性内容,非规范性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并论,因此希望因应科技不断发展,在制度上可容许大众透过相关途径取得信息。

  法案最后获立法会大会细则性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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