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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权要求女职工“暂不生育”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1:19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2月29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马勇(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刘先生:我单位聘用一女职工,入职时明确表态几年内不考虑生小孩。但刚工作不到一个月,就请假要求保胎。请问,单位可否以其存有欺诈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马律师:不可以。妇女生育是天然的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剥夺。妇女在三期(孕、产、哺)内,不得降低工资或者辞退。这在《劳动法》、《女职工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该女职工即便是以书面形式做出不生小孩的承诺,也属无效。

  王先生:我对债务人申请财产保全,其他债权人在我之后也申请了财产保全,请问如债务人财产不够赔偿,我能否主张优先赔偿我的债权?

  马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因此,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取得生效判决的债务的,则王先生在先保全,可以优先受偿,但是一旦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生效的债权的,企业将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王先生不能优先受偿。

  3月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李允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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