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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明确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1:39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与27日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二审稿相比,29日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将草案二审稿中有关条款“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进一步修改为“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据了解,清洁生产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根本作用是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资源的不合理消耗,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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