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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私放超限车 共同受贿50万 清嘉高速嘉峪关收费站养路工与收费员受贿案一审宣判 两人分别获刑7年和5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2:04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本来是治理车辆超限的执法人员,却在收取“好处费”后,放行超限车辆。2月29日记者获悉,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清嘉高速公路嘉峪关收费站逃避超限补偿费系列案件之一——养路工张延平与收费员高庆舰共同受贿50万元作出一审判决:变更检方指控“受贿罪”罪名,对两人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宣判后,两人提出上诉。

  车辆超限是造成公路损害和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双重杀手”。随着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超限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一些大货车主挖空心思“节约成本”,打起了躲避和减轻处罚的主意。2011年9月,知情人向省检察院举报嘉峪关高速收费站收费员存在违法行为,省检察院指令嘉峪关市检察院立案查处。同月30日,清嘉高速公路嘉峪关收费站收费员、警卫班长高庆舰与嘉峪关公路总段镜铁公路管理分段养路工张延平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后诉诸法院。

  据指控: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高庆舰、张延平与高速公路警卫人员胡涛、吴建强(另案处理)相互勾结,利用高庆舰担任警卫的职务便利,以遮挡微波测速仪和倒换收费卡的方式,使通过该收费站的超限车辆逃避应缴纳的超限补偿费,从中收受司机交由“带车人”送的好处费。其中,高庆舰收受12.86万元,张延平收受37.1763万元。庭审时,高庆舰、张延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护律师均提出两人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

  嘉峪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延平、高庆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巨额好处费为其谋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延平、高庆舰犯罪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变更,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另据了解,收费员和养路工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超限车辆车主的好处费,每次“合作”都有中介人。该案5起指控罪行中,逃费数额最大的是于2009年10月到2010年5月期间,为新疆哈密的中介人韩启成组织的80辆新疆超限车“放行”,此人向张延平支付总计52.03万元的带车好处费,张、高二人分别获赃28.6万元和9.6万元,另有多名公路工作人员也因此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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