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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荔枝林 修剪树枝竟惹官司

  原来承包人是荔枝林的分包人 当地村委会认为分包无效剪枝侵权索赔700万元

  本报讯 (记者钟达文 通讯员钟紫薇)塘厦镇的杨先生20年前从他人处购得了某村村委会荔枝林的承包权,为方便对荔枝林的打理,杨先生从去年4月开始修剪了荔枝树的部分枝干,不料这竟让自己惹上了官司。

  村委会将其告上法院,认为杨先生与他人签订的分包协议无效,其砍伐荔枝树的行为侵害了村委会的权益,要求高达700万元的巨额赔偿。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包者修剪荔枝树成被告

  上世纪90年代初,塘厦一个村委会将林地发包给刘某等五人经营,经营期限为30年,后刘某等五人向村委会缴纳了林地30年的租金共计6万元。

  1992年6月1日,刘某等五人与杨先生签订了《转让承包果园合同书》,将林地转让给杨先生经营,承包期限为28年,至2021年1月1日止,转让金额为17万元,合同还约定期满后涉案林地内的一切果树、作物全部归还给村委会。

  到了去年7月,村委会却把杨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其与刘某等5人签订的《转让承包果园合同书》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应属无效。同时,村委会称,杨先生于 2011年4月份开始擅自砍伐林地上的荔枝树,其侵权行为给村委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支付高达700万元的巨额赔偿并立即停止侵权,返还林地,解除转让承包合同。

  荔枝林分包人法庭喊冤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杨先生表示,自己将承包果园的荔枝树进行矮化,是对荔枝树疏植管理,其主观上没有侵权的过错,也没有对村委会构成侵权。同时,他所承包的果园,征得村委会同意或追认。杨某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五人将从村委会承包来的涉案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杨先生,经营权应予保护。村委会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与刘某等五人签订的承包协议,法院无法查明其将涉案林地交接给刘某等五人时林地的情况,以及村委会的损失范围。最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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