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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银行能交纳房屋维修金 也可用公积金交存

  2月29日上午,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揭牌成立。今天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根据相关政策解读,全市11家银行可交纳房屋维修金 ,市民可申请动用公积金交存,不交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另外,维修金余额不足三成需续交,小区维修金定期公示,一户一账随时可查。

  3月1日起,本市七区范围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都应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但单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133.6元/平方米,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51元/平方米。市物业办主任王西涛介绍,明日起市民在办理房产证时打印出的交纳单上将会出现全市11家可以交纳此维修资金的银行明细,市民可去这11家银行交纳。

  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分别为: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 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解读一

  交存方式:可申请动用公积金交存

  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可去11家银行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外,对于那些已经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以申请用公积金来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

  动用公积金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次能提取多少?据了解,具体的提取比例还没有确定,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正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研究。

  对于新建商品房,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拒绝按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

  解读二

  交存时间:旧房的交存时间由业主大会确定

  旧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时间由业主大会确定,然后按照业主房屋的面积大小来交纳相应的资金,收齐资金后由业主委员会交存到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补交。”市物业办王西涛主任说,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余额不足三成的,需要续交。以一套100平方米的新建高层商品住宅来算,每平方米的造价为1670元,交存比例为8%,则需要交纳的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为13360元。如果业主的账户余额不足4008元,那么需要及时地续交9352元。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房屋售房款的 20% 、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交存。

  解读三

  如何管理:一户一账随时可查

  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为便于业主查询和监督 ,保障资金安全运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业主可随时对其分户账户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业主和有关单位对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据悉 ,资金运行平台开通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施“一户一账”制度,每一户都可以查询各自交存及余额情况,可以持一张卡到具体的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查询,也可凭账号上网查询。

  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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