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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与召回 有哪些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5:30  重庆时报

  从去年9月“汽车三包”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提出,到今年1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再到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国家先后发布三次意见征求稿,我们也不难看出,高速发展的汽车行业,迫切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约束。

  不管是“汽车三包”,还是“汽车召回”,虽然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汽车存在的质量问题。但对于两者在约束主题、法律依据、针对对象、范围、期限和解决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别。

  约束不同

  汽车三包: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以及维修者相关的义务,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便可根据产品出现的问题,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要求其实行“三包”政策。

  汽车召回:针对制造商,成本完全由汽车生产者承担,销售者和维修者要做的只是配合。

  依据不同

  汽车三包:对经营者来讲在法律关系上属特殊的违约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在“三包”期内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制定有关“三包”规定,由销售商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承担产品担保责任。

  汽车召回: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可能涉及对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对象不同

  汽车三包:是解决由于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对于由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种随机因素导致产品出现的偶然性产品质量问题,一般不会造成大面积人身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三包”期内,只要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无论该问题是否与安全有关,只要不是因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销售商就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汽车召回:主要针对系统性、同一性与安全有关的缺陷,这个缺陷必须是在一批车辆上都存在,而且是与安全相关的。

  范围不同

  汽车三包:主要针对家用车辆,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汽车召回:包括家用和各种运营的道路车辆,只要存在缺陷,都一视同仁。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汽车产业管理要求,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然后逐步覆盖所有车辆。

  方式不同

  汽车召回:汽车制造商发现缺陷后,首先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制造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实施召回。

  汽车三包:由汽车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问题的汽车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产品担保责任。

  期限不同

  汽车三包: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

  汽车召回:对时间无限制,只要大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在召回之列。本报记者 魏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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