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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国外的汽车召回是如何操作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5:30  重庆时报

  早在2004年,国内便开始实施召回制度,从历年的数据来看,每年召回汽车的数量都在增加,外资品牌召回较多,自主品牌也开始少量召回,但与发达国家比较,同样数量的汽车,中国的召回仍然偏少。

  之所以国内的召回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不仅是因为国内汽车产品质量调研结果落后于发达国家,更大的原因在于处罚措施过轻,之前对于拒绝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汽车企业,最高仅有3万元的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一些企业隐瞒召回。而今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则规定,汽车生产经营者拒绝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若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这样一来,如果再有企业隐瞒召回,就存在被举报的法律风险了。

  日本:

  目前日本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电气产品和材料安全法》、《家庭用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法》等5部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责令制造商对缺陷产品负有实施召回的义务。

  日本在处理大量与缺陷产品有关的公共安全问题时,司法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分工比较明确,体系比较完备,三种方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形成了解决缺陷产品问题的比较成熟的机制。

  美国:

  美国法律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程序及实施监督的程序规定得非常详细,从用户投诉、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汽车生产商自检,到召回公告的发布以及免费修理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美国,企业一旦要进行产品召回,付出的经济代价相当沉重,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管理及时和惩罚力度强,使得企业不敢在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上掉以轻心。以之前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例,在召回令下达后两个月内,丰田在美国市场上花费了近50亿美元的费用。

  德国:

  德国是实施汽车召回较早的国家,主要以《产品安全法》、《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约束,其主管部门为德国联邦机动车管理局(KBA),KBA在得到缺陷汽车情报后与企业、生产制造商进行协商,分析缺陷情况决定是否召回,然后由企业进行自主的处理,管理部门只是起监督作用,但自1997年后,KBA没有提出强制召回过。

  本报记者 魏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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