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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防震减灾法制体系基本形成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5:35  大众网-大众日报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省防震减灾地方立法取得显著进展,先后制定出台了2部地方法规和5部省政府规章,防震减灾法制体系基本形成,为依法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于1999年10月25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出台后,我省结合防震减灾活动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及时修订了《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条例》共十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与预测预报、地震灾害防御、地震应急与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修改后,内容更加全面,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更加适应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发展需要。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主要对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与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行政许可、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审批权限和备案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保护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使用了“不可迁移的地震监测设施”的提法,实事求是地将地震监测设施进行了分类,并确定了不同的保护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保护措施的落实。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保障城市建设地震安全的有关要求,规范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活动和行为,保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探测工作质量,为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提供科学依据。《规定》主要对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管理部门、承担调查任务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技术指标、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审定部门、调查结果的使用以及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的措施等作出规定。《规定》的实施,为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提供了科学依据。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8日施行,2005年重新制定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审与审批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推动和规范了我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是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全国新一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背景下,为规范加强我省重点地区防震减灾工作而制定出台的一部政府规章。《重点区办法》设立了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对国家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领导体制、工作体制、投入机制、条件保障以及应当强化的监测措施和技术手段、工程性综合防御措施、地震应急与救援体系建设、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是省政府吸取国内外地震应急救援活动实践经验,为适应震情和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规范调整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而制定出台的规章。《应急救援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应急准备、预警与临震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奖励与处罚和附则。主要对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投入机制、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与演练、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预警的分级与发布、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设置、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级与应急救援行动等作出了规定。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八条,主要对地震监测台网的构成、地震监测台网发展规划与建设原则、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主体与投入机制、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与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范围、矿震监测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作出规定。《台网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加快提高我省的地震监测能力,更好地依托地震监测技术和设施推进相关技术系统建设,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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