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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5:35  大众网-大众日报

  今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已颁布实施一周年。近日,就我省进一步贯彻实施新《水土保持法》、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等重点内容,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尚梦平接受了采访。

  问:新《水土保持法》提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具体对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面的约束性规定有哪些?

  答:新《水土保持法》提出的“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这是多年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经验与教训的总结,是工作理念和思路的重大转变,解决了重开发轻保护、边治理边破坏的问题,对于有效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的人为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新《水土保持法》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约束性条款有:第十七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问:新《水土保持法》对建设单位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都有哪些重要的制度性规定?

  答:第一,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水土保持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必须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新《水土保持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三,必须严格生产建设过程中废弃物的存放。新《水土保持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一是报批时段的要求。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立项类别,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二是审批权限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是对编制单位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问:对违反新《水土保持法》、不履行法定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的生产建设单位,新《水土保持法》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新《水土保持法》加大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对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是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问:下一步我省在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打算?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从我省情况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问题仍然存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下一步,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不断完善水土保持配套制度。积极推进省级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搞好与新《水土保持法》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建设,做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强化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省水利厅水行政执法巡查、水行政许可稽查、重大水事案件督办等“三项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今年将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确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三是加大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责任和义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实行通报批评、限批、挂牌督办、媒体曝光、依法实施处罚等,确保新《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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