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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不能有“领导先走”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6:50  东方早报

  黎明

  据2月29日《南方日报》报道,2月27日,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件中的147位债权人,状告温州市泰顺县政府和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6864万余元。债权人递交的诉状称,当地政府干部参与立人集资,并在立人集团崩盘前夕,默许其疯狂集资9亿元,用于支付领导干部的本金和高息,政府应对种种不作为及行政违规行为负责。不过泰顺县宣传部认为,说政府不作为,是“子虚乌有”。

  我认为,民间债权人状告政府、警方事件一旦出现,已在行政诉讼方面具有某种“破冰”意味;若能立案,进行公正的审理,其影响以及所展现之内涵,则可能在司法、金融、吏治、破产机制等更广泛的领域得以反映。

  前段时间,在研究民间借贷危局及其对应问题时,我发现其间存在一个“无解之困”:行政与司法面对借贷纠纷,主要的作为即提供一个安全、可期的法治环境,既不许债权人胡作非为,也不容债务人耍赖脱责、逃避债务,具体做法,就是对借贷双方都需“打黑”和“维稳”。然而,这种“不许借贷双方黑”的思路与主要举措所遭遇的障碍,是行政与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活动因宏观或区域因素遇挫,此种局面虽值得担忧,但若有司法和行政权力秉持公道,就不至于达“不可收拾”之地步。而在政、法官员多有重要利益介入民间借贷活动的情况下,治权的公信力不能取得公众依赖,其“维稳”,则往往被利用来谋取某些人的私利。

  去年9月《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民营企业温州顺吉集团以高利率向社会筹集资金约13亿元,老板携资举家潜逃被抓,此案中,“八成债主为当地公务员”。

  《半月谈》有消息称,去年初,温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时,发现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人士”,牵涉的受害人资金从2000多万元、1500万元、2075万元、35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

  官银(官员资金在长三角一带流行的俗称)占借贷金额比例高的现象,在高利贷纠纷案件中多有发现,而官银借贷,并非商业活动与信用关系,它通常的规则为“我帮你办事,你帮我放高利贷”,更像是一种行贿方式。

  有大批官银、众多官员涌入的民间信贷市场,已然不是本来面目的民间信贷;侧身其间的民间债权人,有的牟利官银之帮衬,继而又是豁血本掩护官员撤退的“后队”。

  显然,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部分债权人的诉状称发现了债务纠葛中的官民关系。他们以诉讼的方式,向世人揭示他们财产损失与官员行为之间的此消彼长的内在关联。那么到底是否存在出了问题,官员“先得”“先走”呢?还真需要说个清楚!

  认真查起来,许多高利贷案件,对涉案的官员来说,实际上等于对部分官员财产的一次公示,继而顺理成章的做法,是照单缉拿贪腐官员。然而主要难点就在这里,或许就因此而不敢认真、不敢彻查。温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诉状,立案与否,以什么理由不予立案,都值得关注。

  以贪腐和特权完成原始积累,再运用特权与影响和企业家联手,以“官员高利贷”的旱涝保收方式收取贿金——为保障官员债权而压迫包括企业家在内的各界人士,对利于自身债权先走的纵容与默许,对威胁自身利益的各方“黑打”与胁迫……以至于连拯救当地金融的政策举措,都被某些公众疑为救官员之举,因此而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可见,官员贪腐、吏治腐败,成为文明进程与民生问题中随时随地可遇而难以逾越的障碍;腐败的破坏性是全方位的,这在民间借贷的演变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权力和官员的清正廉明,是金融危机平稳过渡的前提。现在,状告政府和警方的债权人表示“这个可以有”。但无解的在下揣测良久叹道:被逼的,这条路,还真是非得这样走不可。

  (作者系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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