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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请你大胆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7:49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强 通讯员/贾密 徐爱东)省法院、省妇联昨(29)日联合召开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全省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案件的审理情况。据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吉生介绍,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全省法院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70297件、84940件和68551件,而其中有部分案件涉及到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现状??屡见“三期”女工劳动权益受侵害

  关于女职工遇到的特殊劳动权益保护问题,陈吉生说,女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时,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将少于平时,用人单位侵害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事例屡见不鲜。有的用人单位找借口克扣“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或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遵守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续延的规定,违法终止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还有的用人单位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与“三期”女职工生理、生活特点相适应的工作岗位等。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介绍,省妇联信访数据显示,省妇联近年来接到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的信访件数量和占所有信访件的比重分别为:2009年3881宗,占10.1%;2010年3936宗,占9.9%;2011年3588宗,占9.1%。

  全国妇联建议??所有女职工生育时配偶享受带薪陪护假

  去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就《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杨世强介绍,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建议。

  据了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修改建议中提出,不应该删去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权的保护”的内容,建议增加“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生产、哺乳为由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保证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返回原岗位或待遇相同的岗位。”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修改建议中提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女职工面临的严重危及其职业健康安全,侵犯其劳动权益的问题,建议增加“防治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内容。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还提出,女职工生育时,其配偶也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陪护假,以照顾产妇和婴儿,既是保护生育女职工健康的需要,也是男性应当承担的责任,建议在女职工生育时,其配偶享受不少于2周的带薪陪护假。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有26个省份(包括广东)出台男性陪护假及相关津贴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规定多是作为对晚婚晚育的奖励。有关专家认为,应当把配偶陪护假由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变为对所有生育者的福利,体现社会政策以人为本的理念。

  如何维权??应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陈吉生建议,女工应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的规定,了解自己享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权利。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陈秋鹏表示,女工也可以通过12338妇女热线求助。

  ■相关案例

  女工产假工资受法律保护

  广东某公司女工小聪(化名)于工作期间怀孕,于预产期打电话向主管申请休产假。在休产假期间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后公司发出通告称小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小聪遂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公司明知怀孕女工小聪处于预产期,无法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完成正常的请假手续,但公司在小聪已向其主管电话请假的情况下,仍解除与小聪的劳动关系,且不向小聪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严重侵犯了小聪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审期间,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应为“三期”女工提供适当岗位

  小洋(化名)与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是财务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小洋休产假四个半月。休假期满后,公司告知小洋,由于其休假期间原职位已有人接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临时调整其到生产部工作,时间三至六个月,工资待遇不变。小洋认为生产部地处偏远,不利于其哺乳,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工作岗位。公司坚持要求小洋回生产部上班后再就工作岗位问题进行协商,否则将对小洋作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小洋遂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小洋的工作岗位是财务部,小洋虽休产假期满,但尚在哺乳期,其从哺乳需要出发拒绝调整工作岗位是合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应向小洋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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