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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证企业1年内不得再申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8:48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2月29日讯记者蔡岩红今天,国家认监委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新版实施规则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认证要求都更加严格。

  首先,新规则对生产、加工和标识、销售标准更加严格。比如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植物不能进行平行生产;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的投入物质增加了使用限定条件;使用标准附录之外的投入物质需进行评估;转换期内允许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更加严格;有机产品中不能检出任何禁用物质;销售产品需使用销售证并建立“一品一码”追溯体系;销售场所不能进行二次分装、加贴标识等。二是认证程序更加严格规范。如要求认证机构对产地环境必须进行监测(检测),认证现场检查需覆盖所有生产活动范围;同时还增加了证书撤销、暂停、注销的条件等。三是建立了不良企业退出机制。对因不诚信、违规使用有机生产禁用物质、超范围使有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等问题而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任何认证机构在1至5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认监委介绍,新版规则增加了“再认证”、“证书撤销、暂停和注销”及“销售证”、“投入物评估”等内容,可操作性大大增强。新版实施规则对原先由认证机构自由裁量的内容进行统一要求,如统一认证产品目录,统一转换期判定、现场检查范围和频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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