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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法律边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08:54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律人语

  曾哲

  微博作为一种崭新的信息发布平台,它似乎自出现之日起就被冠以最自由的光环,被公众视作饱享言论自由权表达的良器。遗憾的是,微博丑闻、微博谣言、微博谩骂等乱象丛生,伴之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屡禁不止。鉴于此,加强对网络传播的规范管理和对微博表达权的节制,成为新时期一个毋庸置疑和不容忽视的重要话语。由于微博所处的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空间,是否就说明它是没有法律的边界和底线?显然不是。微博平台既没有特殊的义务,当然也就不可能享有特殊的权利,更不能有特别的豁免权。法学家说:“自由意味着责任”。开放的论坛、博客、微博,跟锁在抽屉里的日记本、摘抄本不同,已属于网络公共空间的组成部分。微博行为必须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已成为微博时代的题中之义。

  表达自由权是指公民将想要表达的内容以某种方式表达于外的人身权利,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微博行为的底线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互联网也不是无边无界、恣意宣泄的地方。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了公民的若干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并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单独人格权加以保护。此外,该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微博用户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公众形象甚至人格尊严,便可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网络管理者而言更加不能利用微博恣意妄为。相反,法律对此有更为严格的规范。“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可见,网站应对微博的内容进行监管,这是网站的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意味着这两种规则的确立:一是“提示规则”,即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站提示自己遭到网络侵权,并可要求网站采取相应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站认为未突破法律的许可,也可以不予理会。但是这会使网站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因为一旦构成了侵权,那么该网站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却仍放任该行为,都属于明知故犯,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有些网站为了“博眼球”,提高网站点击率,一定要等到诉诸法律才会删帖。

  微博平台其实是可在法律范围内规制的。首先,可以逐步推进微博“后台实名制”。2007年8月21日,我国互联网协会发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鼓励博客实名注册,包括提供用户真实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目前,我国的网络实名制立法主要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实现方式多为许可和备案等行政手段,相关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这些立法已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规制体系,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实名制经营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其次,通过加“V”认证在微博空间建立起一个诚信体系,网站必须承担信息真实性的责任,对认证严格把关。最后,还可以通过加快推行以终审发稿人为主体的把关制度,统一建立以平台负责制为主的责任追究制等措施来引导微博的表达秩序。当然,法律并不是规范微博行为的唯一标准和途径,除了法律手段外,在微博上还应当自觉拘束于道德底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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