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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未来3年 部分个体户每年最高少缴8000元税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16:21  大江网

  大江网讯 记者朱超报道:“自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江西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月1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地税局获悉,为加大对江西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该局日前出台《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等方面提出了30条政策措施和服务措施。

   涉农小微企业可减半或全免企业所得税

  通知指出,自2012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江西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蔬菜等农产品、林木的种植(培育)、以及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服务项目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此外,自2011年11月1日起到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从事环保、节能等项目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

  据悉,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要求,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小型、微型企业,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同时,小型、微型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部分个体户3年内每年最高可减缴税8000元

  对小型、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针对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通知指出,其从事旅游产业个体经营时,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给予延期三个月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安置残疾人每人最高可为企业减缴税3.5万元

  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江西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税收管理员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小型微型企业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服务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公正地解决小型微型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等方面的合理诉求,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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