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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毒豆芽案”终审宣判 被告最高获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1日20:52  国际在线 微博

  人民网沈阳3月1日电(记者何勇)2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毒豆芽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蹇明志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杨桂荣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张显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两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6个月。至此,沈阳最大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终于告一段落。

  被告人蹇明志、杨桂荣夫妇等人自2008年以来,在沈阳长期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豆芽并销售,雇佣同乡闵国成、蹇明会继续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防腐剂等添加剂生产豆芽,并将豆芽销售至沈阳市南五蔬菜批发市场等地,从中牟利。据蹇明志、杨桂荣交代,该黑加工点每日生产豆芽两千斤左右。 经沈阳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从蹇明志等人生产销售的长绿豆芽、短绿豆芽、黄豆芽中检出大量尿素成分,从浸泡液、豆芽激素、豆芽生长剂中也检出尿素等有毒有害成分。2011年4月17日至19日,蹇明志等陆续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蹇明志、杨桂荣、张显君、闵国成、蹇明会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蹇明志、杨桂荣、张显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闵国成、蹇明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予从轻处罚。为此,判决蹇明志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杨桂荣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显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闵国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蹇明会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桂荣、张显君提起上诉。沈阳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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