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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被拘留人劳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2日03:19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昨天正式公布《拘留所条例》,条例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条例规定,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条例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条例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相关报道见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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