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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谁之过?

  用药不当致鱼死

  本报讯 (记者潘斌通讯员邝羽、李世寅)鱼塘主购买药水清理鱼塘,谁知道用药不慎,致使鱼塘里共捞出死鱼3万多斤,直接损失近20万元,鱼塘主将鱼虾药店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沈某赔偿杜某经济损失5万元。

  沈某是东升一家鱼虾药店的经营者。一天早上,50多岁的鱼塘主杜某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塘边水面有少量青苔,于是致电沈某,在他的指导下购买了青苔宁和活性氯。第二天上午10时,在杜某将活性氯洒往鱼塘的过程中,里面的鱼突然开始大量死亡。15分钟后,沈某匆匆赶到,用大量葡萄粉加水稀释,洒到塘里,但完全不起作用。

  杜某认为,沈某应当对鱼塘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认为,是被告沈某亲口保证使用活性氯绝对没有问题。但是被告沈某指出,自己当时是让杜某根据天气情况判断是否使用活性氯,而且要同时打开增氧机,并没有让他马上使用。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药品出售人,应对用药方法有一定了解,对原告用药做了错误指引,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原告作为实际用药人,理应按说明或医嘱使用,尽谨慎注意义务,本身也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沈某赔偿杜某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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