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3月1日全文公布该条例。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明确提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拘留程序 应及时通知被拘人家属
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在生活饮食方面,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通信权利 与他人的信件不受检查
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人身安全 禁止侮辱体罚被拘留人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异地收拘 须经异地公安机关批准
《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据新华社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