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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2日05:30  重庆时报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这部行政法规的有关问题。

  《拘留所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三是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四是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条例对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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