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山西省太原市住宅开发修建公司原经理、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原所长崔某涉嫌贪污被立案侦查。鉴于案情复杂、查证难度大,办案部门在对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等认定上意见分歧较大,故拟不起诉。该市检察院抽选了13名人民监督员监督此案。在听取案件介绍、查阅相关材料和向案件承办人提问后,人民监督员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独立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认为应提起公诉。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补充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崔某以贪污罪起诉。经审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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