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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实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2日07: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洋

  《绿海副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公民应当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有相应的规定,那么最近的微博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售卖等是否符合这些规定?

  于国富:居民身份证法里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一条,这种立法方式叫做开放式立法,包括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因此就意味着没有把微博实名制、火车票实名制排除在规定之外。

  《绿海副刊》:哪些单位或部门有权力制定实名制政策?

  于国富:“实名制”这个提法需要清晰界定。比如大家所理解的《微博客管理规定》中的所谓“实名制”,仅是要求提供后台的真实信息身份以供核实,而非前台实名制。这种实名制和通常人们遇到的,前台就要用身份证上的名字,笔名、昵称都不能用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事实上,每个公民自愿证明本人身份的时候,他可以主动出示身

  份证供对方查验。尤其是在订立合同时,合同的相对方可能需要对方出示身份证证明它的合同主体身份,这也是合理的。在《微博客管理规定》中,其管理相对人是微博客的运营商。运营商如果不执行查验,就违背了行业主管机关的管理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运营商实际上是通过签订合同前审核对方主体身份的角度来执行身份查验的。因为,新注册的用户需要同意运营商的服务条款,这同时就是在订立一个服务合同,用户同意了这个条款,就意味着运营商查验公民身份是执行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是合适的。

  《绿海副刊》:实名制的执行与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信息有怎样的区别?

  于国富:一个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自愿证明自己身份,这是自愿查验;另一个是具有查验权的国家机关的强制查验。

  事实上,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在公平交易的过程中查验对方的身份证,只不过这个过程是自愿的,比如说作为记者你说想采访我,于是我提出要查验一下你的记者证,这种情况下你也可以选择说就不采访了。

  自愿查验给予了公民选择权,在此基础上不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只要符合双方自愿原则,身份证信息就是可以自愿查验的。但是居民身份证法上规定的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信息属于强制查验,性质并不一样。

  微博客的实名制,或者像进北大校门扫描身份证信息等行为,属于行业或部门的内部管理规定,也遵循自愿原则,并不冲突。

  《绿海副刊》:对目前越来越多的实名制,你有怎样的看法?

  于国富:我个人认为,在保证公民身份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实名制没有太多的害处。每个人都有义务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微博实名制能让大家在网上发言的时候更加负责任,那么它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如果大家的身份证信息被滥用或泄露,会对社会带来危害。

  我认为在微博推行实名制时,需要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对身份证信息安全予以保障,要和安全技术条件的强制推行相结合。现在并不是没有这样的技术条件,比如银行系统的数据库是很难被攻破的。我认为,如果微博强制要求实名制,网民也有权力要求运营商做到对身份信息的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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