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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企业清洁生产不能“走过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2日09:24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朱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进一步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2年制定。这是一部从源头削减污染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法律,是对传统末端治理污染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也是对传统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

  在谈到法律修改的背景时,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十七届五中全会决议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要深入贯彻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清洁生产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根本作用是在生产的全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资源的不合理消耗,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据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法律修改工作中,全国人大环资委反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参加执法检查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针对法律的关键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11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在初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企业等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本次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亮点颇多,如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强化政府部门在推进清洁生产中的责任等。

  此外,为增强法律的强制性,修改决定进一步强化了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是强化了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强化了评估验收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的,不如实评估验收或者在评估验收中弄虚作假,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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