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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犯罪特点令人忧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2日11:18  法制日报 微博

  游 伟

  前不久发布的《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提供了一组数字,称在这一年里,见诸媒体报道的企业家涉案就达202件,除了三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目前仍然在逃和部分案件已经审结外,其余涉案人员均已被有关部门“双规”或者正在司法机关查办之中。报告分析了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在199件案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案88件,共同故意犯罪占到案件总数的近40%,涉及1266人,平均每案涉及16人。根据报告已经查明的49位涉案国有企业家的年龄统计,他们在2011年的平均年龄是52.59岁,年龄最小的是37岁,其中至少有20人曾经获得过国家给予的荣誉或者奖励。犯罪涉案金额巨大,已被初步查明和经判决确认的案值高达19.9亿余元,每案均值有3380万余元。

  国有企业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都是国家长期培养的已经“成熟”了的企业家,有的还曾在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这些企业家,大多经历丰富,从事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经验,在对外交往和调动人脉、资源等方面也有较强的能力。笔者注意到,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犯罪中,“一把手”占了相当的比重,这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及犯罪的特点颇为相似。譬如去年新华社主办的《新华每日电讯》就曾发表过长篇文章,就广东省反腐败工作中的“一把手”监督问题进行分析,文章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研究官员违法犯罪的成因,指出广东省2007年以来查处的“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达两千余件,大多是因为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而导致的权钱交易案件,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值得认真反思和总结。

  而从对企业家犯罪类型的分析上看,也大致具有同一性倾向。据上述报告分析,在已经基本确定罪名的76件国有企业家犯罪罪名中,受贿罪45件、贪污罪24件、挪用公款罪11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件;而民营企业家则明显不同,在其109件已基本确定的罪名中,“涉黑”案17件、“涉骗”案41件、涉“非法经营”案22件、涉“行贿”案18件。可见,国有企业家主要是利用国有企业赋予的职权从事受贿和直接占有、动用公司财物的犯罪活动,具有明显与“职务”相关联的贪腐性质。而民营企业家因为没有可以直接依靠的自身“权力”优势,更多的依赖社会上的不法势力,从事经济欺诈或者非法交易,或者直接通过行贿手段对公共权力进行“收买”。

  由此看来,在对待企业家犯罪治理问题的研究上,确实不能泛泛而论,需要案例剖析、数据分析、论证成因,拿出科学的对策。无论是对公共机构官员还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反腐败的本质其实就是制约权力的滥用。经验告诉我们,凡有权力存在的地方都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和权钱(利益)交易的腐败。但我们的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单位职员,通常还是相信“一把手”的能力和魄力,并寄予他们更多的希望,相信他们对于事业的忠诚,对于属下的体恤,相信他们不会辜负组织的重托。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往往对企业“一把手”的规制明显减少和减弱,甚至允许他们自行去“建章设制”,默许他们有更多的“特权”去突破规则(有时借用“集体决定”的名义)去进行所谓的“开拓”和“创新”。久而久之,培养了“一把手”好大喜功、轻视民主、藐视规则的习性,有的甚至已经达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

  国有企业家及无数官员腐败的事例提醒人们,对制度构成最严重破坏并且也最难受到制约的,始终是贪欲和权力,而制约权力腐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依靠“法治”。

  面对一个个“成熟”的国有企业家“落马”,走上犯罪之路,面对我国当前依然严峻的反腐形势,我们除了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和“继续高举反腐败旗帜”外,最需要去做的仍然还是完善权力配置和制约的制度、健全权力滥用和可能出现腐败的预警和“早发现”机制,需要不断推进“纸面制度”向“制度行动”的转化,使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运行真正姓“公”、姓“廉”,而不是姓“私”、姓“腐”。要让权力行使受到更多科学、有效的制衡,从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上减少国有企业家腐败的机会,让企业“一把手”的权力运行通过更为民主的程序得以公开和透明,让它们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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