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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酒驾在提取血样前跑了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

  本报讯 (卢学民 记者 杜文婷) 涉嫌酒驾,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四川交警部门近日出台2012年全省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工作实施意见,以严格管控的手段严厉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醉酒驾驶犯罪行为,预防和遏制酒驾事故发生。

  意见中要求,严格醉酒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对饮酒后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严格实施处罚。该暂扣驾驶证的,一律处以暂扣驾驶证,该吊销驾驶证的,一律吊销驾驶证。该拘留的,一律拘留。对违法行为人死亡的,及时注销驾驶证。

  此外,交警还将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一律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案件移送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总队将协调省检察院和省高级法院,制定出台《全省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指导意见》,确保案件及时审查起诉,及时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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