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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预算透明的不合理规定应予撤销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7日05:51  东方早报

  蒋洪

  实现预算透明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但是,政府财政信息公开还面临许多障碍,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与政府信息公开,与预算公开不相匹配,有的甚至是背道而驰。这些规定应该认真清理,立即撤销。

  本提案主要针对国保发(1997)5号文件《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因提案主题所限,仅指出与财政预算直接相关的条款,并不否定该规定的其他条款在所 涉及的范围内也存在类似问题。

  该文件第三条(一)规定的绝密级事项有“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国家年度预算草案、中央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国家年度决算草案、中央年度决算草案和未公布的国家决算、中央决算收支款项”,“不公布的国家预算、中央预算收支款项以及动用中央预备费的情况”;

  该文件第三条(二)规定的机密级事项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平衡差额”“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未公布的年度预算、决算收支款项”,“国家预算、中央预算、地方预算(省级以上)旬、月、季执行情况”;

  该文件第三条(三)规定的机密级事项有“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预算外资金决算草案及未公布的决算收支款项”,“历年国家财政、中央财政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财政明细统计资料”。

  应该承认,国家财政和预算中的有些信息的确需要保密。国家秘密的确是未公布的信息,但不是所有未公布的信息都是国家秘密。应该公开而“未公布”的信息不应是国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预算透明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在这种大趋势中,上述规定已成为实现阳光财政的绊脚石,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立即撤销。(蒋洪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大教授,限于篇幅,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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