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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主体应当包括检察机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07: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伯晋

公益诉讼主体应当包括检察机关

  王利明

  王利明,1977年恢复高考后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物权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民法学界的灵魂人物。作为法学专家与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王利明肩上的护法、倡法之责,不言而喻。

  在履职的15年里,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亲历、见证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波澜画卷。3月7日下午,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间歇,王利明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今年,我提交了两件议案:建议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和制定不动产征收法。”王利明说,他的议案皆是针对维护公民权利而提。

  现有慈善规定交叉、重叠

  “由于‘郭美美事件’的发生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下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要对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王利明建议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旨在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设立、管理以及规范有关社会捐献及其资金管理、救助、监督等方面的关系,从而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王利明说,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6部,包括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慈善事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它们彼此之间并不完全协调一致,存在交叉、重叠甚至矛盾冲突的现象。因而,尽早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有利于规范慈善捐赠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物权法第42条需要充实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次明确了不动产征收的条件和补偿的原则,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单。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物权法征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但由于该条例仅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并不适用。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不动产征收法,统一规定不动产征收的条件、范围、权限和程序,从而完善征收秩序。

  王利明说,依法治国必须充分保障老百姓的财产权,无论农民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城镇居民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都是个人的重要财产,甚至是个人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保护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也是对居住权的保障。而征收活动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重要限制,只有规范征收活动,才能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充分保障公民的私权,并有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公益诉讼制度细节值得探讨

  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牵动全社会的关注。对于后两者涉及的公益诉讼制度,王利明非常关心。

  王利明说:“对公益的侵害,有时候不会直接造成对特定人权利的侵害,因而对单独个人提起诉讼造成障碍。又或在某些情况下,对每个人造成很微小的侵害,但是涉及人数众多。如商家某些行为不合理,单个消费者为了很小利益而起诉,必要性不大。缺乏公益诉讼制度,就没有人会去主张权利,令侵权行为持续进行。此时就需要借助公益诉讼来维权。”

  检察机关能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吗?法学界对于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是有争论的。王利明认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应该包括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诉讼费是另一个制约公益诉讼的瓶颈。王利明说:“公益诉讼不能按照一般的诉讼费标准进行收费。比如对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应当免除诉讼费。”王利明在侵权责任法制定时就呼吁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但当时很多人认为可以放在民诉法修改时进行规定,因此搁置下来。

  公益诉讼败诉了怎么办?其他主体还可以再次提起公益诉讼吗?王利明认为,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要根据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可能是主张赔偿败诉,也可能是主张恢复环境败诉,不能笼统地讲败诉。如果主张赔偿败诉了,其他人还可以主张恢复环境而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北京3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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