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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应贯穿诉讼全程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07: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肖荣

检察监督应贯穿诉讼全程

  本报北京3月7日电(记者肖荣)身为北京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对检察工作比较关注。两会期间,他告诉记者:“今年,我有三个提案和建议涉及检察机关。”

  汤维建注意到,目前,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不断增多,有关公益诉讼的个案也有所出现。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尚不健全,尤其是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适用范围等重要问题均无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得不到妥善化解,执法的不统一也很突出。

  为此,汤维建提出“关于加快公益诉讼立法工作”的提案,建议重视并加强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三类主体。

  他说:“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地位的保障,而且相较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它更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另外,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不用担心滥用诉权或者造成诉讼地位的失衡等问题。”

  在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提案里,汤维建建议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汤维建说:“行政诉讼法的总则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并规定了抗诉制度。但是,仅此还不够。还需要规定检察院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在汤维建看来,在当事人不及时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致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否则执行的效果将难以保证。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都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

  对此,汤维建表示肯定。在会上,他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非常重要,既有利于提升司法公正,又能确保司法权威。建议改变有限监督的原则,推行全面监督的原则。

  “哪里有审判权(含执行权)的运行,哪里就应有检察院的监督,检察监督的触角应当分布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全过程。”汤维建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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