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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比例低郗杰英委员建议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08:06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3月7日讯 记者朱磊 “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上述表示。

  “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要求。”郗杰英介绍,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促进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郗杰英也坦言,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难以完全应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适用范围方面,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致使社区矫正适用比例低。借鉴国外经验,与成年犯相比,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要更宽,应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二是在矫正对象方面,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低。调查发现,近年来,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逐年增长,但是由于没有固定的住所等原因,与本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相比,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缓刑适用率低,社区矫正适用率低,这体现了刑罚适用中的不公平性;三是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

  为此,郗杰英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在立法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合理地确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做好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衔接;提高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切实保障外来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平等性;采取适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措施,完善社区矫正的运作机制,组织协调社团组织、居委会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并监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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