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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国: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 久拖不决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0:16  国际在线 微博

  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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