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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程序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0:40  中国广播网 微博

  

  中广网快讯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李建国介绍,香港和澳门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名选举会议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2.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3.选举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

  4.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5.为了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公平,在选举日不得进行拉票活动。

  6.选举会议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由选举会议主席团在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举会议成员中提名,选举会议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7.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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